北京车辆报废后车牌是可以保留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到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填写申请表,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等,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到机动车管理岗等待通知,准备缴费,上交车牌。机动车回收企业在确认好后会给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在收到证明后可以选择一家回收企业进行汽车解体。然后在解体的七天内将所有的资料的副本送往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这时就可以前往原来车牌申请的地方进行申请,申请继续使用原来的车牌,这样就可以保留牌照了。在旧车申请报废成功后的六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就可以申请新车挂牌。
北京车辆报废标准
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